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
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
建行撤字[2019]2号
陕西腾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:
你公司于2019年7月向我局申请建筑工程、市政公用工程、钢结构工程、环保工程施工
总承包三级资质,我局于2019年7月24日批准你公司取得建筑工程、市政公用工程、钢
结构工程、环保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。经调查,你公司在资质许可申请过程中提
交的作为企业主要人员的陈小苗、肖莹、杨艳、吴百振、吴艳丽、陈成军、吴建斌的
职称证为虚假材料,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工程、市政公用工程、钢结构工程、环
保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。
告知书》,你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签收,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、申辩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第六十九条、第七十九条和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
定》(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)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六条规定,我局决定撤销你公
司建筑工程、市政公用工程、钢结构工程、环保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的行政许
可,且你公司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工程、市政公用工程、钢结构工
程、环保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。
的资质证书原件正副本到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相关手续。
你公司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60日内,依法向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者西安市人民
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
2019年12月17日